评审专家评审中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供应商未提供样品,评审专家可依据书面材料打分吗?压缩文件导致报价不清晰,能认定无效响应吗?专家未在固定位置找到“功能截图”,认定无效投标合理吗?本专题对评审专家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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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评审中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供应商未提供样品,评审专家可依据书面材料打分吗?压缩文件导致报价不清晰,能认定无效响应吗?专家未在固定位置找到“功能截图”,认定无效投标合理吗?本专题对评审专家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凌晨两点评标结束,评审专家要求3000元加班费合理吗?

“江苏某新建校区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5600万元,8月1日下午2点开标。”某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该项目一直到凌晨一点都没评审结束。这时,评审专家要求该政府采购中心支付每人3000元加班补偿费,因为该项目采购金额大、采购品目多、投标供应商多,项目评审难度大。该政府采购中心为了尽快完成评审工作,答应给每位评委2000元加班费和300元打车费,但评审专家坚决不同意,甚至有评审专家说:“给不到3000元,今晚我们就不走,要么,招标文件和评审资料我们打包一起带走。”为此评标现场发生了争执,场面一度混乱,该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最终答应给每位评审专家额外支付3000元作为加班补偿费,凌晨两点该项目终于评审结束。详细>>>

专家未在固定位置找到“功能截图”,认定无效投标合理吗?

某高校高等教育网络平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需求包括提供用于学校高等教育和应用型教学考核的课程学习与辅导,以及学校各层次专业课程在线学习资源等内容。

项目吸引了包括A公司在内的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在评审环节,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是不符合实质性要求中“教学资源管理和教学管理的功能截图”要求。

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投诉至财政部门称,该公司提交的《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存在评审错误,其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投诉事项涉及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即“学习平台必须具有但不限于的功能有组织机构建设与管理、管理人员管理、教师管理等”,供应商需提供功能截图。A公司认为自己已提交功能截图,但专家评审时未找到就认定该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合理。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认定A公司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供应商未提供样品,评审专家可依据书面材料打分吗?

某代理机构就某工会春节、中秋国庆节慰问品招标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225万元。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企业开标现场未提供样品,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包括“根据投标单位提供样品的包装、标识、产品选型、成分等方面”进行赋分,共10分。评标现场,A供应商未提供样品,但评标委员会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产品的包装、标识、产品选型、成分等”书面材料能提供充分的说明,据此进行了赋分。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样品非书面形式,需对实物进行主观判断,原评标委员会未能依据招标文件评审要素进行评审,该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人称本采购项目已签订合同,A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已部分履行合同条款,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债务纠纷,需要回避吗?

2021年1月,某县政府大楼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采购预算750万元,在当年1月25日投标截止日前,共有A、B、C、D、E五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当年2月2日,该项目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A供应商中标,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有李某、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和采购人代表白某。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中标公告中列明的评审专家李某9年前因家里白天被盗损失5万元,认定B供应商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少交物管费30个月。李某与B供应商存在债务纠纷,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兜底条款“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但是本项目中李楼并未依法回避,本项目存在影响公平的行为,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该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

专家库无完全对应的专业类别,该如何抽取专家?

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后,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A公司质疑称,本项目应抽取“空气监测设备”专业的评审专家,而代理机构抽取的却是“通用教学仪器”、“专用教学仪器”专业的专家,本项目抽取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属于环境监测仪器的“相关专业”,从而导致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足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回复称,本项目之所以抽取“通用教学仪器”、“专用教学仪器”专业的专家,是因为专家库中无完全对应的专业类别,专业仪器类、气象类、环境监测技术类等专业在学习或从业过程中与类似教学仪器密不可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公司投诉称,教学仪器范围广泛,而空气监测设备专业性较强,虽然专家库无完全对应的专家类别,但仍有其他与本项目关联度更高的相关专业专家可供抽取,如“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监测仪器”等。其他地市类似项目专家抽取的专业就是“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监测仪器”等。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则辩称,通过全国高考志愿天报平台等类似网站可查,国内大学专业仪器类、气象类、环境监测技术的学习,从业职业均可本项目相关,而其在学习或从业过程中与类似教学仪器密不可分,故选择“通用教学仪器”、“专用教学仪器”类别。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投诉人主张“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足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详细>>>

如何认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独立评审原则?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学院2023年宿舍用床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N公司中标。Z公司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Z公司的投诉事项是:在样品评审过程中,有评审专家发表不当言论,有意或无意引导其他专家打分(因评审场地受限,样品摆放在公共区域,样品评审过程被供应商拍下视频);样品评审过程中,部分样品存在没有被全部完整开封的状态下,进行分值评审,存在不公平评审,影响投标结果。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Z公司的投诉。经调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样品评审”阶段确有不当言论,且存在样品未完全开封的状态下进行打分的情况,认定投诉人投诉成立。

财政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详细>>>

评审专家未发现招标文件违法,应重新采购吗?

某学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全程实行电子化采购。谈判文件规定: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三次谈判,供应商提交三次报价。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初次报价,在操作系统内再提交两次谈判报价,最后一次谈判供应商提交的报价(第三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

在线上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向响应供应商发起第二轮报价的要求时,由于发送失误,导致第二轮报价通知未生成,直接变为最后报价通知,供应商未进行第二轮报价,直接进行了最后报价。A供应商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谈判小组将第二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与谈判文件中要求的三轮报价不符。请求进行第三轮报价。

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谈判小组的失误影响了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故该项目应当终止采购。详细>>>

供应商提供厂家业绩,评标委员会打0分,可以吗?

某市生态环境局柴油车黑烟抓拍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供完成的环保相关类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此项满分为5分。”W供应商因业绩得分为0,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并非贵公司业绩,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业绩客观分为0分。”W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评分标准没有要求提供投标人的业绩,还是投标设备生产厂家的业绩,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仪器生产厂家的业绩,评标委员会给予0分,涉嫌不公正对待。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详细>>>

谈判小组将二轮报价生成为最后报价,怎么办?

某学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全程实行电子化采购。谈判文件规定: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三次谈判,供应商提交三次报价。供应商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初次报价,在操作系统内再提交两次谈判报价,最后一次谈判供应商提交的报价(第三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

在线上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向响应供应商发起第二轮报价的要求时,由于发送失误,导致第二轮报价通知未生成,直接变为最后报价通知,供应商未进行第二轮报价,直接进行了最后报价。A供应商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谈判小组将第二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与谈判文件中要求的三轮报价不符。请求进行第三轮报价。

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谈判小组的失误影响了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故该项目应当终止采购。详细>>>

压缩文件导致报价不清晰,能认定无效响应吗?

某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告后,W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是:W供应商按要求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因上传文件大小限制进行了压缩,导致响应函中的“施工报价为*%,设计报价为*%”的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但同为响应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中百分比符号清晰可见。磋商小组未要求W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直接给予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据悉,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规定: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若因不清晰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成立。W供应商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认为,W供应商响应函和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数字一致,只是响应函中的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二者相互印证,能够证明W供应商是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响应报价。因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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